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关于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1〕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试行办法
(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77号)和《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是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作为现行医疗保障和其它救助制度补充的重要举措,坚持“救急救难、扶危济困、量入为出、有限救助,公开公正、便捷利民”原则,以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为目的,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顺序受理,原则上每年度的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它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上述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它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四条 救助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