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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1〕272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70 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授权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的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的范围
  1、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市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业组织和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业组织。
  2、行政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部委规章。
  二、工作要求
  1、市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牵头梳理申报本行政机关以及下属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组织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
  2、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与2011年重新梳理的行政职权、办事指南工作(榕效办综〔2011〕73号文)相衔接,力求准确;注意与本部门“三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相衔接,避免出现矛盾。梳理时,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梳理格式详见附件)。
  3、梳理结果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时间安排
  1、市直各部门应于2011年12月1日之前,将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市政府法制办。
  2、市直各部门应在2011年12月5日之前,将梳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将审核确认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于2011年12月31前将审核确认的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翁宜冰83352915,王锦杰87118572。
  附件: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梳理格式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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