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并与委托人在自愿、平等、公开、互利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 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 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五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业务,一般以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对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公司、企业、单位提供的审计服务,以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公司、企业、单位资本投入的验证,以实收资本为计费依据。
计件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营业收入等划分7个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其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在前一档收费基础上,按各档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各档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中第(一)、(二)项和第(四)项(除其中第1、2目以外)的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3的规定计算收费。
第六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小时数和每个工作人小时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小时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工作人小时收费标准,按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服务质量、承担的责任(风险)的不同,一般划分为合伙人或主任、副主任会计师(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经理(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注册会计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助理人员四档。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1、2目审计服务的,实行计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4的规定计算收费。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业务约定书(以下统称“业务约定书”)其中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小时数等内容。
此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
(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收费的;
(二)需要垫支相关费用的;
(三)预收服务费用的;
(四)需要在规定收费项目标准以外,加收其派出人员省外交通费、住勤等费用的;
(五)因原约定事项有变化,造成业务量大幅增加或减少的,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