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以下简称“本细则”)、《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略)
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
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2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收费的,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
(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2、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3、离任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
5、企业、单位改制审计;
6、村镇经济账目审计;
7、高新企业认定审计;
8、司法鉴定审计;
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
10、各种涉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专项审计;
11、其他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