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政府网站的作用,对
《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集中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各行政程序(执法)主体、监督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度,取得直观、直接、直达的宣传效果,增强公民依法维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的程序意识,为
《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分系统、分批次做好学习培训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
《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采取集中授课、专家辅导、座谈讨论、集体学习和自学等形式,分系统、分层级、分批次扎实做好专题学习培训工作,并在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等工作中,将
《规定》列为重点学习内容,确保在2011年底前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普遍接受一次有关
《规定》内容的学习培训。
(三)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依法界定行政程序主体。一是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行政程序主体资格逐一认定、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部门职责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二是建立行政职权委托制度,进一步明确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责任等,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三是坚持管辖法定原则,依法建立完善管辖权移送、异议处理等制度。四是健全行政职权争议处理制度,明确职权争议处理的主体、权限和程序。五是完善回避制度,明确申请回避、主动回避、责令回避的适用条件。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合法性论证制度、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听取公众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及执行后评估制度,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机制,特别是在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商品价格等具体法律事务方面,要充分发挥各级法制机构的作用,完善合法性审查程序,加大审查力度,确保行政决策行为合法有效。
3.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明晰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遵循规范性文件依法启动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登记程序,坚持“三统一”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实施工作;坚持及时公布现行有效的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