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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85号)要求,现就施行《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颁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规定》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为载体和突破口,对行政程序基本原则、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严格规范,填补了我省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史上的空白,对保障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规定》的责任感、紧迫感,将贯彻实施《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提高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切实做好贯彻实施《规定》的各项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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