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使用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制定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对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考核时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实际能耗总量。
(四)探索建立能耗交易机制。
按照建立建设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或超量淘汰制度和新上项目单位能耗平衡机制的要求,鼓励县区内企业间开展能耗交易,由新上符合产业政策高耗能项目企业向新上低能耗项目企业或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探索县域间能耗交易,凡不能通过压缩存量能耗消化新上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项目增量能耗的县区,可与有能力分摊增量能耗的县区实行县域间能耗交易。县区能耗交易需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转出县区要按转出能耗对应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向转入县区按国家节能奖励标准200元/吨支付费用,费用要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对节能先进企业的奖励。各有关部门要借鉴外地做法,及时总结重大高耗能项目能耗交易经验,完善能耗交易制度,扩大交易范围,适时建立市级能耗交易市场,为能耗交易搭建平台,逐步实现自主协商式的市场化交易。
(五)加强能耗统计监测。
1.建设节能信息系统平台,及时监控能耗情况。根据省节能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按高起点、高标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尽快建设联接省网、覆盖全市、双向互动、功能完整的节能信息系统,提升能耗数据采集、分析处理、预测预警、服务指导等功能,提高节能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和月度能耗数据,并加强对相关能耗数据的审核和日常监管。要不断扩大节能信息系统覆盖范围,逐步将其它用能量较大的单位纳入统计和监控范围,并尽快与电力、热力、天然气(煤气)、成品油等能源供应单位的能耗供应统计系统联网,及时掌握能源加工转换和消耗情况。
2.建立健全能耗报告制度。市统计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上月及累计能耗情况,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各县区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季度及累计能耗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统计部门每月或每季度向省上报能耗数据前,要与市节能主管部门联合审核,提出分析报告(包括能耗总量及增长情况,各县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耗情况,重点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产品或产值能耗变化情况,一、二、三产业能耗增加值增长情况,能耗与经济指标匹配情况等),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并将省反馈的核算结果及时报市政府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供电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要将全市和各县区、各行业上月及累计用电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及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分别将上季度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上季度系统内(包括市、县区)新增投达产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现正常运行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上报项目运行情况和节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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