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控制增量能耗。
1.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完善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政策和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评估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给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审查通过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行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节能验收申请,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节能专项验收,并出具项目节能专项验收意见。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总体验收。
2.严格控制高耗能投资项目。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经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十二五”时期新上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原则上不得高于“十二五”末全市规模以上工业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计划指标,其中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区,新上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原则上不得高于“十二五”末所在县区规模以上工业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计划指标。建立建设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或超量淘汰制度,区域内新增高耗能项目,必须淘汰同等或大于新增能耗量的落后产能。建立新上项目单位能耗平衡机制,区域内新增项目经节能评估审查预期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控制目标的,必须同时配套建设低能耗项目或淘汰落后产能,确保总体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不高于控制目标,否则不予办理环评、能评、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建立项目审批问责制,对工业项目违规审批、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重点项目备案制度。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上季度系统内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项目(包括各县区项目)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大力压缩存量能耗。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要综合运用市场手段和政策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凡列入国家淘汰类的产能、工艺和设备必须限期淘汰,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要严格落实好相关政策和标准,鼓励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为先进生产力发展腾出空间。
2.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以化工、纺织、医药、电力、食品加工、建材等行业和工业锅炉(窑炉)改造、换热技术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措施为重点,利用国家和省扶持政策,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大力实施节能核心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改造,抓好重点节能项目建设。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型节能服务机制,积极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加快推广应用节能产品,及时发布节能环保产品推广目录,引导企业、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高效节能产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3.强化重点领域节能。继续抓好电力、化工、纺织、建材等重点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活动,推行企业能源管理师制度,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建设一批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扩大能效对标范围,培育一批能效标杆企业。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监测,帮助和督促企业认真查找节能薄弱环节,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制定并实施节能规划,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建筑、交通、农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努力降低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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