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年终一次性足额计提。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县区级国库;其中,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菏泽开发区国库,并与菏泽开发区水利基金分别统计核算。年终财政部门按以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
(一)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级留成50%。
(二)除省直管县外,其他县区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级分成25%,县区留成25%。
(三)市级不参与省直管县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成。
第七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三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三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缴纳事宜。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拖欠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进行督查、催缴,对拒不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依法进行追缴。
第九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市、县区财政不得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或列支地方税务部门的代收征管经费。
第十条 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取消县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水资源费上缴任务。
第十一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3801-103013802。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对应的01-99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为2136401-2136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