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菏泽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快全市水利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省共同负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收入中提取3%;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剔除20元教育经费后的基数提取。
(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区,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区包括:牡丹区、菏泽开发区、曹县、定陶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提取,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省级列支返还市、县两级的收费、基金收入,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不再重复提取;市级列支返还县区的收费、基金收入,如彩票公益金等,县区不再重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