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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
(菏政办字〔201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退养民办教师待遇增长缓慢,与退休公办教师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影响了退养民办教师的生活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按照同等条件退休公办教师现行退休费标准的80%,落实退养民办教师待遇,并随退休公办教师退休费增长相应增长。其它待遇(医疗保险、抚恤金、遗属补助等)参照本单位同类公办退休教师执行。
  二、新的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标准,从2011年8月起执行。
  三、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所需资金由退养民办教师所属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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