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晋公通字〔2011〕71号)
各市公安局:
现将《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山 西 省 公 安 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
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检查工作、办理案件要由二名以上交通警察进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行使侦查犯罪的职责。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几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