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核对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城乡低保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进行。采用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城乡低保和廉租住房申请纳入核对范围,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开展情况逐步纳入。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核对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核对机构可以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口管理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其中申请城乡低保的,经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收入评估、表决,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按照核对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委托基层单位或者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中申请廉租住房救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报送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中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城乡低保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由民政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核对情况出具书面核对报告,答复申请人。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涉及经济状况核对的,由民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后,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