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德州市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企业设立联合办理行为,确保联合办理协调、高效运行,依据《
行政许可法》,确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实施办法是指与企业设立有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在中心的协调下,按照“一窗登记、依次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原则,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基础上,从办理前置审批、企业营业执照,到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开户许可证全过程,多部门联合审批的操作程序。
一、实施范围
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前置许可审批的和不需前置审批的,并属于中心受理范围的各类企业的设立。
二、实施机构
中心负责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具体联合办理部门包括市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等。
三、工作流程
(一)无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全程审批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为以下步骤: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到工商部门窗口先行办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应当立即办理,然后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中心登记受理窗口启动联合审批程序,中心派专人带领申请人到各窗口领取企业设立需要填报的申请表和办理流程。
第二步,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中心登记受理窗口进行登记,受理人员将初步核实后的综合信息录入内网审批系统,内网系统自动将内容传递到各联合审批部门窗口,然后中心派专人带领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分送至各相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将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内容,以通知单的形式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联合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视为具备条件同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