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实施细则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