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1.未按照市监测计划要求频次、点位开展工作的,扣10分。
  2.以市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项目为准,每发现缺少1个项目,扣0.5分;实验室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每项扣1.5分。
  (二)在线监测建设与运行情况。
  1.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一是列入国控、省控名单的重点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未与省、市、县三级监控中心联网的,或已经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但未经市环境监控中心验收并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1家(例)扣3分。二是列入市控名单的重点污染源,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未与市、县监控中心联网的,每发现1家(例)扣1.5分。
  2.在线设备的日常管理。一是自动监测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自动监测数据超过误差范围,或上传数据与分析仪数据不一致的,每发现1次扣1分。二是在线监测设备的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发现1家扣1分。三是在线设备管理档案材料不全,不能真实反映在线设备的运行过程的,发现1次扣1分。四是对私自调节在线设备参数的,发现1次扣10分。五是在线监测设备单次故障超10天及以上的,或全月累计超过15天的,发现1次扣2分。六是不按时足额缴纳运营费用的,每个企业扣1.5分。
  五、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考核扣分
  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扣分考核,考核依据为在各种执法检查、日常环评审批及环保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凡当年省、市环保部门在环评检查和执行环节中查处的未批先建项目、未批投入生产项目、批建不一项目、超越审批权限审批项目、拆分环评审批项目、降低环评文件等级审批项目,每查处1个扣1.5分。
  (二)凡当年省、市环保部门在“三同时”制度执行环节中检查发现的未验收投入生产项目、未经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项目、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且未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而批准试生产的项目,每查处1个扣1.5分。

  附件3:
  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总分300分,综合考核主要河流及入河排污口水质、境内河流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立与运行等三方面情况。主要河流断面水质120分,入河排污口、境内河流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设与运行情况的分值各60分。
  一、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水质和境内河流水质考核计分细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