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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环境监察考核扣分
  环境监察考核扣分的因素包括辖区内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及对环境信访、舆情监测等反映的环境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一)突出环境问题。
  1.河流考核断面每出现1次橙色预警,扣0.5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每发生1次加扣1.5分。每出现1次红色预警,扣1.5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每发生1次加扣3分。
  2.对于擅自增加或更改入河排污口的,每发生1次扣5分。
  3.对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由市环保局检查发现的:
  (1)排污单位超标排污或存在使用暗管、渗坑或私设排污口等偷排偷放行为的,每发现1起扣1.5分;当地环保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到位的,每发生1起加扣3分。
  (2)排污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口整治不规范、未按规定处理处置污泥,或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且当地环保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1.5分。
  (3)辖区内“土小”企业违法生产,发现1次(家)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取缔的,每发生1次(家)加扣1.5分。
  (4)凡是经调查排污单位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且当地环保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1.5分。
  4.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被国家、省发现的,除按照“由市环保局检查发现”进行扣分外,每发生1次(家)加扣5分。
  (二)环境信访监测调查核实工作。
  1.凡是经调查举报人举报属实,且县(市、区)环保部门未调查处理的,每发生1起扣3分;县(市、区)环保部门未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完毕的,每发生1起加扣1.5分。
  2.对同一环境问题,因查处不到位而出现重复信访的,每发生1起扣2分。
  (三)舆情监测调查核实工作。凡是经调查新闻媒体报道属实,且县(市、区)环保部门未查处或未查处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3分;县(市、区)环保部门未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完毕的,每发生1起加扣1.5分。
  四、环境监测考核扣分
  (一)人工监测情况。按照市环境监测计划,各县级监测站要承担包括境内河流断面、省控市控入河排污口、市控以上废水废气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例行监测、监督监测、总量减排监测、安全预警监测及农村“以奖促治”专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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