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累计超标3天的;
2.人工监测数据超标的;
3.拒绝检查、弄虚作假的;
4.无特殊原因,城镇污水处理厂非雨期进水COD浓度低于200mg/L,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进水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37/675-2007)的;
5、国家、省、市的专项检查和日常监察监测、“四个监管办法”发现的超标情形,均视为超标。
(三)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计算方法。重点企业采取月度统计、年终累计的方式。年达标率计算公式:∑〔(当月监测达标企业数/辖区内企业总数×60%+当月监测达标污水处理厂数/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总数×40%)〕/12。
(四)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得分=年达标率×120。
二、环境安全防控考核扣分
对环境安全预防、环境安全预警和环境应急处理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扣分。
(一)环境安全预防。
1.凡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本年度辖区内环境风险源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未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的、未落实预警监测措施的、未制订环境应急预案的,每个单位扣除1.5分。
2.本年度辖区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建立并按规定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的,每发现1次扣除1.5分。
3.县(市、区)环境应急预案未通过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的,扣除3分。
4.未按规定(1次/年)组织环境应急实后演练的,扣除5分。
(二)环境安全预警。
1、辖区内风险源单位及城镇城市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频次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的,每发现1家(次)扣1.5分。
2、当地环保部门未按规定频次要求对辖区内风险源特征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及风险源单位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的,每发现1次扣3分。
(三)环境应急处理。
1.本年度辖区内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凡能积极妥当处置的,每发生1起扣除1.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5分;未妥当处置的扣10分。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凡能积极妥当处置的,每发生1起扣除1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30分;未妥当处置的扣60分。
3.发生重大(Ⅱ级)或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取消环保评优树先资格。
4.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凡能积极妥当处置的,不扣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5分,未妥当处置的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