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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德州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2.环境管理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3.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1:
  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年度考核”总分为400分。
  二、考核指标为COD、氨氮、SO2和氮氧化物四项,每一指标权重占综合得分的25%,即各项指标分值为100分。
  三、各项指标的得分根据“十二五”目标完成率、当年削减率和年度污染物绝对减排量综合确定,分值分别是50%、40%和10%。各项指标的得分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
  单项指标总量减排得分={〔(某县市区“十二五”目标完成率-13县市区中“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低值)÷(13县市区中“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高值-13县市区“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低值)×50%〕+〔(某县市区年度削减率-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低值)÷(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高值-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低值)×40%〕+〔(某县市区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低值)÷(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高值-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低值)〕×10%}×100
  四、总量减排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为COD、氨氮、SO2和氮氧化物四项指标得分之和。

  附件2:
  环境管理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环境管理工作考核总分300分,其中,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分值120分,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察分值各60分,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分值各30分。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等4个方面工作的考核,采用扣分制,根据考核情况扣完为止,不再累计负分。
  一、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
  (一)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考核范围。市控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所有已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判定超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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