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德州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2.环境管理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3.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1:
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年度考核”总分为400分。
二、考核指标为COD、氨氮、SO2和氮氧化物四项,每一指标权重占综合得分的25%,即各项指标分值为100分。
三、各项指标的得分根据“十二五”目标完成率、当年削减率和年度污染物绝对减排量综合确定,分值分别是50%、40%和10%。各项指标的得分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
单项指标总量减排得分={〔(某县市区“十二五”目标完成率-13县市区中“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低值)÷(13县市区中“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高值-13县市区“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低值)×50%〕+〔(某县市区年度削减率-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低值)÷(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高值-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低值)×40%〕+〔(某县市区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低值)÷(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高值-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低值)〕×10%}×100
四、总量减排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为COD、氨氮、SO2和氮氧化物四项指标得分之和。
附件2:
环境管理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环境管理工作考核总分300分,其中,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分值120分,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察分值各60分,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分值各30分。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等4个方面工作的考核,采用扣分制,根据考核情况扣完为止,不再累计负分。
一、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
(一)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考核范围。市控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所有已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判定超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