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2.环境安全防控。主要从预防、预警及应急三个方面对落实环境安全防控措施、环境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理情况,进行扣分考核。
  对本年度辖区内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取消环保评优树先资格。
  3.环境监察考核。根据对突出环境问题及信访和舆情监测所发现环境问题的查处情况,进行扣分考核。
  4.环境监测考核。主要对各县(市、区)例行人工监测任务开展情况和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扣分考核。
  5.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扣分考核。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两项工作权重分别为50%和50%。
  (三)水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主要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境内主要水体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立与运行情况等四个方面,其中主要河流断面水质权重40%,入河排污口、境内主要水体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设及运行情况权重各20%。
  1.主要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和境内主要水体水质,按市环保局统一公布的考核断面水质为依据,按水质浓度月均值进行考核。
  2.水质数据采用日常监测和抽查监测结果按平均值进行考核。水质数据一般采用实际监测结果;对入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采用剔除上游因素监测结果。
  3.水质考核指标为COD、氨氮,权重分别为50%和50%。
  4.“递进式”治污模式建立与运行情况。按点源提标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工程的“递进式”治污模式的建设及管理运行情况等三个方面。
  四、考核方法和奖惩
  (一)对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两项工作采取月度统计、年终累计的方式进行考核。市环保局根据日常检查监测数据每月发布《德州环境情况通报》,年终将对每月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对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每年7月份对半年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下一年度的1月份对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德政发〔2008〕3号)的要求,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年度环保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依据。
  (三)对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等三方面工作,每一项考核成绩优秀的将予以奖励。
  (四)对综合考核成绩或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等工作,每一项考核成绩较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问题特别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环保评优树先的资格。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