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德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德政发〔2007〕16号)精神,推进我市环保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十二五”减排目标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对各县(市、区)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等三方面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按实际得分确定考核名次。其中,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各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
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污染物总量减排400分,环境管理300分,水环境质量改善300分。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
1.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以“十二五”期间减排的累计完成率为基础,兼顾年度削减率和年度污染物绝对减排量。其中,累计完成率、年度削减率和年度污染物绝对减排量三项指标权重分别为50%、40%和10%。
2.考核减排污染物指标为国家确定的“十二五”污染减排的4项考核指标,分别是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3.各项主要污染物所占比例按平均比例计算。
(二)环境管理。环境管理工作考核,综合考虑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等5个方面工作。其中,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权重40%,环境安全防控和环境监察权重各20%,环境监测和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权重各10%。
1.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对市控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进行考核。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