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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市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市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步伐,建设幸福德州,调动全市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德发〔2006〕7号)要求,确定评选第三届全市十佳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十佳科技创新人物,并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十佳科技创新企业”评选条件
  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或具有技术研发机构的科技企业,两年内(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上缴税金连续增长、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具有企业发展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行业标准等.
  (二)具有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并有突出业绩,建立起技术创新体系和产学研创新协作机制,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
  (三)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有技术创新发展规划。
  (四)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五)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产学研结合、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行业标准制定、公共技术平台建立、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六)具有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影响较大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物。
  二、全市“十佳科技创新人物”评选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主要侧重于工作在一线的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或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科技工作者。
  (二)在实施重大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工程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管理者。
  (三)在关键技术攻关、高新技术研究有重大科技成果,并已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形成高科技产业的科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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