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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做好行政强制清理工作的通知

  4.不得委托或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对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经清理审查后提出保留、废止或者待处理的建议,统一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市法制办审查认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审查后,提出保留或者调整的建议,统一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市法制办审查确认。其中,提出调整建议的,还应当同时报送调整的具体方案。
  待处理情形为各单位经初步审查,发现市政府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与行政强制法明显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待处理”建议,待上位法作出处理后再作调整。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行政强制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县(市、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组织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正式报送市法制办。
  五、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全面清理阶段(2011年11月18日至11月30日)。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市政府文件、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附件1-4项表格,加盖单位印章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二)第二阶段,依法审查认定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市法制办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处理建议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
  (三)第三阶段,处理公布阶段(2011年12月16日至12月底)。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法制办汇总上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清理结果。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自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各县(市、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情况,由各单位在今年12月10日前,将清理处理报告,报送市法制办,并公布清理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各项清理任务,保证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全面清理,依法审定。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事项,要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全市有关行政强制的各项规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必须依法予以修改、调整、取消或者废止。要坚持依法审查,在清理工作中严格把握清理认定标准,依照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废止、纠正、调整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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