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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做好行政强制清理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做好行政强制清理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对实施《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清理工作作出了部署,为确保我市行政强制清理工作有效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关于行政强制规定清理。
  重点对今年9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及其依据,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其中依据的清理包括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文件。
  (二)关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
  重点对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以及其他主体进行清理。
  清理的内容包括:实施的全部行政强制事项、具体实施主体及其依据。其中依据的清理包括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文件。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强制清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对市政府文件和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文件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起草的市政府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报送清理结果。其中,对文件中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要逐件填写《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清理表》,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市法制办审查认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法制办。
  (三)市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填写《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市法制办审查确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按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实施或者起草的,主要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工作,在提出清理处理建议时必须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因政府机构改革,原有机构撤销、职能调整、名称变更的,由目前实施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或机构,由市级行政机关或机构负责统一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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