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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创服〔2011〕614号)


各市(州)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中有关创业扶持的精神,以搭建创业平台、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和风险、完善创业服务、培育创业主体、提高创业成功率为重点,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小企业集聚,促进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现将《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文件精神,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小企业集聚,促进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为初创型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创业服务,培育小企业健康成长,在创业辅导服务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实体组织。

  第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信委负责本地区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协助省经信委对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生产厂房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的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

  (二)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服务人员;

  (三)连续两年培育小微企业的数量应占85%以上或新增入驻孵化小企业在20家以上;

  (四)连续两年入驻孵化小企业的创业成功率在80%以上,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

  (五)连续两年每年新增就业人员100人以上;

  (六)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300万元的小企业5家以上;

  (七)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3家;

  (八)为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材料时须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一)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创业基地内小企业入驻、孵化、毕业、倒闭的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

  (二)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证明材料;

  (四)获得各级政府支持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学历、职称情况;

  (六)上两年度新增入驻孵化小企业的名单及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七)上两年度新增培育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表(附件3);

  (八)本年度相关服务业务收入凭证复印件;

  (九)服务小企业的满意度证明材料;

  (十)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总结、相片等)

  (十一)可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经信委。

  第七条 省经信委按照相关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对初选合格的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最后结合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 省经信委对评审合格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授予“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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