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批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应当按照大会会议日程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向代表团团长请假,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六、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活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