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库[2011]34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省备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 12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更正(调库)通知书”第五联送国土资源部或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备缴款单位不需再到省财政厅核定入库敛。
二、“更正(调库)通知书”第四联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由省国土资源厅代为收存,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到省国土资源厅收取。
三、各级财政、人行国库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对2011年度已按原方式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进行清理核查,核实后办理账务调整手续,具体方式是:由市、县财政部门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原列事项”预算科目为“2120899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佥支出”,“现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4898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现列事项”金额以负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