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填写《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经审批后,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市、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增人、上编和增资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四条 全市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工作因工作需要,经市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批准,面试、体检等环节可委托各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县(区)经批准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和市直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公开招聘工作环节的,应按照本细则在市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简化招聘程序和急需紧缺人才备选信息库
第十六条 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拟聘用岗位的具体要求,经公开招聘组织机构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本次招聘中,简化相应的招聘程序。
(一)具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国家统招);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国家统招);
(三)其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
(四)省级以上政府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建立急需紧缺人才备选信息库,对进入面试阶段未被聘用的人员,保留其备选资格。如遇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急需聘用少量工作人员时,由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领导组批准后,可从备选信息库中选择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通过公开招聘进行选拔,招聘程序可相应简化,具体程序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备选人的备选资格保留二年。
第五章 保密、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要健全保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考务安全。
第十九条 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要对参与公开招聘工作的人员作考前动员,严明纪律,进行专门的岗前培训,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招聘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