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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我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我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同政发[2011]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经文物部门组织推荐,市政府核定我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73处(其中古遗址19处,古墓葬3处,古建筑33处,石窟寺及石刻4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4处),现予公布。
  大同市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座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着极为丰富的文物资源。2008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大规模的名城保护复兴工程,一大批文物得到了保护性修复,文物景区景点面貌得到极大改善,参观接待人数不断提升,有力推动了我市文化繁荣、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保护和利用好我市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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