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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产矿井的供煤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各县(区)有关煤矿的农户供应任务。各有关煤矿要不折不扣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农户供应煤任务,不得缺斤短两、不得掺杂使假。煤炭生产企业的农户供应煤在财务核算时摊入成本,不计收入,免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四)非产煤、缺煤县(区)农户供应煤,由承担供煤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各供煤生产企业,按时保质保量为各农户完成供应煤任务。
  (五)各供煤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本县(区)煤矿生产,保障农户供应煤按时足量供应。如因煤矿供煤方面原因致使供煤拉运中空车返回,造成的费用损失由供煤煤矿承担,同时视其情节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
  (六)承担公路煤炭运销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对拉运农户供应煤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凡在我市境内公路沿线的煤炭运销管理站点、路桥收费站点及煤焦管理站对拉运农户供应煤车辆,要及时验票放行,免收运销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七)农户供应煤运输费用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八)市煤炭票证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户供应煤专用票据的发放、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全市农户供应煤一律使用省煤炭票证管理部门专门制发的煤炭销售专用票据,确保一车一票。
  (九)农户供应煤不准流入市场,不准拉出境外。坚决杜绝拉运时以次充好,打击贩运、倒卖农户供应煤,收购、套购、制假、倒卖专用煤炭票据等不法行为。
  (十)从方案下达之日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供煤煤矿要在每周的星期五,必须将农户供应煤进度情况上报市煤炭工业局。
  (十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属地人民政府农户供应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属地人民政府农户供应煤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党和政府的此项惠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为了落实好此项工作,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监察局、市煤炭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各县(区)对农户供应煤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对在农户供应煤工作中任务未落实、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虚报享受农户供应煤户数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农户供应煤由大同市境内省、市、县(区)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承担,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按国有控股比例承担。
  (二)享受免费供应冬季取暖用煤的“低收入农户”是指2010年底农户人均纯收入低于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省农村人均收入两倍(4736×2)水平的农户。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供应“1吨/户”冬季取暖用煤,从2011年起执行到2015年底。自本办法下发前属地煤炭生产企业已签订村矿供煤协议的农户,农户供应煤标准高于“1吨/户”的按原协议执行,低于“1吨/户”的按1吨/户供应。未签订村矿供煤协议的,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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