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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4、偿还债务,兑现奖补阶段(2012年2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方案和签订的责任书,按化债计划认真组织偿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审核认定的债务项目,先行安排本级的偿还资金,按具体项目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以市州为单位,及时将各县市区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料上报给省医改办、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省财政按照偿债资金补助办法规定,综合考虑人口、财力状况、偿债进度等客观因素,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到县市区;同时对化债效果好、工作先进的地方给予适当奖励。

  清理化解工作完成后,对照所签订责任是,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化债工作进行总结和检查验收,省医改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州的化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化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化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为成员单位的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清理和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负总责。各级化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发展改革部门(医改办)负责对化债工作的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债务确认、资金筹集和考核补助;卫生部门负责债务清理核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债务数据以及化解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核查;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查处债务化解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健全债务监控体系。

  建立上下联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和检查、抽检相结合的监控体系。各地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要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省医改办根据各地化债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额度,即时监控化债进度,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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