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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3、实行专户管理和偿债销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开设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专户,单独列支化债支出。县级财政要将中央、省、市补助奖励资金和本级偿债资金一并纳入县级财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各县市区要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经县市区医改办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具体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县市区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要及时沟通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4、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8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工作步骤

  1、清理核实,锁定债务阶段(2011年9月1日-10月31日)。在前期制定方案、动员部署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审核锁定债务,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2、认定债务,剥离债务阶段(2011年1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县市区人民政府。

  3、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阶段(2012年1月1日-2012年1月31日)。根据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医改办公室签订化债责任书,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层层签订责任书,确定各级政府的化债任务和目标,锁定债务数额,明确偿债资金和偿还进度。省医改办牵头制定全省总体化债规划和化债计划,并把化债计划分解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具体化债工作方案,包括分县化债总体规划和化债计划,偿债资金总额和分县偿债资金来源以及补助办法,方案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化解债务的实施方案,拟定偿债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化债实施方案经市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报省医改办备案。化债实施方案应包括:化债的范围、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偿债资金来源和进度安排;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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