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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化解债务的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至2011年7月5日形成的债务。各地以卫生年报为依据,按截至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7月5日三个时段统计。

  三、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市州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非省直管区(县)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六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七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

  省财政按照各地人口、财力状况和偿债进度等因素,统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对县市区化债工作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不与债务数量挂钩。

  四、工作要求和步骤

  (一)工作要求

  1、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省医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2、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实行分类逐步化解。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人事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制度等综合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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