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7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保持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化解债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力争 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新债发生的稳定机制。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化解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加强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支持财政非省直管县市区的化债工作。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本级补助资金对债务清理化解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3、先承诺后补助。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市州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省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和奖励。省医改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上级财政相应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