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财政保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财政保障,确保不因资金拨付不到位、不及时影响改革进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1〕4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统筹上级有关财政补助后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按序时进度进行预拨,年底再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留用或上缴”的方式予以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的补助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中分流人员的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一次性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县级财政部门在统筹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以奖代补等医改资金后,给予补助。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人才保障
各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使用的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执业医师和优秀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对引进和定向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公开招聘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优秀卫生人才,可采取设立专项编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给予一次性工作和生活补助等措施给予奖励,其中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1-2级。其中,县市区以下乡镇的可高定2级;县市区本级的可高定1级,并在工作条件、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评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建立和完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与交流的合作机制。可采取志愿服务、技术挂职、对口支援、定期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卫生人才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加强政策宣传
人事制度改革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调动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主动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接受社会各界是媒体的监督。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手续、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等事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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