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县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对确认的分流安置人员及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
(七)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1、强化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湘卫人发〔2011〕10号)要求,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服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对基层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财政补助、基层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和绩效考核补助的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节余可用于提留事业发展金、偿还历史债务。
2、实施绩效分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13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65号)要求,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比例,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各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系数。对贡献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高、社会效益好的岗位应确定较高的岗位系数,岗位系数的档次可适当拉开差距;各岗位考核结果根据得分高低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考核系数。根据岗位系数和考核系数确定各岗位的绩效工资。月度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称(务)晋升、岗位系数调整、分配、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等的主要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其机构编制、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协调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和周密详细的改革工作计划。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积极推进。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公室,对改革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加快进度。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督查指导,定期收集改革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各县市区要建立包干责任制,明确由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干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对一”包保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要求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