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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即以被聘用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鼓励学习提高。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通过国家考试合格,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医学学历教育的,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间,发给原基本工资,并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也可参加所在地区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开招聘。对经学习提高后仍未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按统一政策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分流后再就业的,随再就业单位按统一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再就业的,可按统一政策规定,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述人员接续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认定,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医保关系,或者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按城镇职工医保接续医保关系的,原实际缴费年限及医保制度启动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省里确定的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2)未参加竞聘的在编不在岗正式职工清退办法。对在编不在岗正式职工未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竞聘的,视为自动离职,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政策给予补偿。

  (3)未聘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非正式职工清理清退办法。非正式职工按规定条件,可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开招聘,未聘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按聘用合同中解除或提前解除聘用的相关条款规定给予补偿;未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2、逐人审核确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分流安置申请审核表。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安置和清退人员逐人审核确认,经本人签字认可,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核销其编制,并将结果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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