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相应资质,不具备卫生专业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2、组织竞聘上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所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统一组织竞聘上岗。对在编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应书面通知其参加竞聘。竞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填写竞聘上岗申请书。由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统一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核原始材料包括进入单位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职称)证书、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审核确认后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竞聘人员,采取考试、考核或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竞聘;竞聘结束后,拟定上岗人员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3、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定编定岗不定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其他人员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原国家人事部2005年印发的《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首次聘用期一般为3年。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所聘岗位确定上岗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五)实行公开招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仍有岗位空缺时,除聘用国家和省计划内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外,必须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的要求,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年度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1、确定分流安置办法
(1)未聘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区域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在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或视情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
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1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因病长期不在岗位人员符合病退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管理权限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计发时间、比例以及发放渠道按照正常退休人员执行。岗位确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