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开选聘负责人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可采取全系统公开选拔、单位内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等方式。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院长(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聘期一般3年,其中试用期1年,连续聘任不超过3个聘期,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三)科学设置岗位
1、制定、核准设岗方案。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86号)要求,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编制数为基数,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设置应与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相适应;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实施社会化服务发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拟设置岗位情况(岗位名称、等级、数量和结构比例)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岗位设置方案由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2、编制岗位说明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岗位分析,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包括工作说明和任职资格两大部分内容。工作说明包括该岗位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条件等内容。任职资格包括任职者基本特征(年龄、性别、学历、专业等)、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任职前需要的培训以及可能的特殊要求等内容。岗位说明书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竞聘、人员招聘和考核奖罚的依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实施方案。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组织竞聘上岗
1、确定竞聘对象。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经党委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和省统一招募、招聘计划的医学大学毕业生、执业医师和“三支一扶”中的支医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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