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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征集接受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的通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在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前终止设立行为或因不符合机构设立条件而最终没有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乙方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倒闭、停业、注销或依法被撤消等致使受助项目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丙方除承担应当由丙方直接承担的责任外,还将连带承担按本协议约定应当由乙方或乙方筹备组向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特别条款

  第十八条 乙方不得变更服务性质转为其他行业或停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按本合同第十九条退还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乙方在获得补助资金后,申请转变用途或停业,经批准后,按实际获得补助款之日至变更或停业之日,每年扣除5%的折旧后,归还剩余政府补助资金。
  如果乙方在获得补助资金后,申请减少床位,应当根据减少床位数量所对应的补助资金,每年扣除5%的折旧后,归还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如果乙方和丙方被土地、房屋转让/出租/提供方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或部分解除/终止合同,土地房屋被全部或部分提前收回而导致乙方停业或被撤消或床位减少的,比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擅自变更服务性质或停业或未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经甲方或有关监管机关指出提醒后不及时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助资金支持,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供虚假文件骗取补助资金的,补助资金尚未发放的取消补助资格;已经获得补助资金的应当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出具下一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证明。如果不能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参照变更服务性质的规定处理退还补助资金问题。
  第二十四条 乙方投资人/主办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法定原因(如继承等)或其他特殊原因变更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签定补充协议,确认受让人替代丙方在本协议中的法律地位,并出具受让人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证明。如果不能承担本协议约定义务或不能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参照变更服务性质的规定处理退还补助资金问题。

第七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协议受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因执行本协议及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各方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以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九条 如本协议某些条款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抵触,不影响其他条款,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各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章 应征人应提交的资料

  1. 应征文件的组成
  1.1应征文件由应征函部分、项目概况部分和附件部分三部分组成。
  1.1.1应征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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