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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资金补助协议书(草案二)
(适用于新设养老服务机构)
甲方(区/县民政局):
乙方(养老服务机构):
丙方(机构主办人/投资人):
鉴于:
1.乙方为丙方投资设立/主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乙方已经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尚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行对社会力量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按不同类型和建设方式给予相应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的试点工作(以下称:补助资金);
3.经过公开征集,丙方代乙方提交的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被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项目征集评审委员会推荐为受助项目;
4.北京市民政局委托甲方向丙方和乙方支付补助资金。
为将上述工作落实,保证补助资金合法合理利用,促进受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和平稳运行,甲乙丙三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及《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第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服务类型:________________。
机构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国有/集体)__________,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来源为(选择下列一种):
(一)全部由乙方在占用土地上投资新建,乙方投资建设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在现有房屋基础上增建和改扩建。乙方在占用土地上现有供乙方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投资增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 乙方和丙方承诺和保证乙方对占用的土地和房屋享有充分的权利。
乙方占用房屋权利取得方式(自有/购买/租赁/自有土地上新建或改扩建/租地新建或改扩建/借用/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权利期限(自有和购买房屋期限为永久,其他形式按机构拥有的从签定本协议之日起的剩余使用期限填写):____年。新建或增建、改扩建房屋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设置状况为:全部床位均为新设床位,共设置床位______张。
第二章 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 甲方根据《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资助项目评审结果,确定向乙方发放补助资金的标准为_________元/每张床位。金额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七条 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建设本协议约定养老服务机构的下列支出:
(一)房屋建设基建成本费用和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设备、设施费用;
(二)通过受让土地使用权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房屋的,可以用补助资金支付土地转让费;
(三)依法购买合法产权房屋专门用于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用补助资金支付房屋价款和房屋装修款。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发放投资补助金的方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资助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后,于工程主体结构完工之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80%计_______元;工程验收合格,经甲方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20%计_______元。
依法购买合法产权房屋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于装修工程开工之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计______元;装修工程验收合格,经甲方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计_______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