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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征集接受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的通告

  1.申请文件的递交时间: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1月20日。
  2.申请文件的递交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9层。申请文件须在递交时间内递至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申请文件恕不接受。
  六.征集评审程序
  本次征集活动的评审程序:
  ·发布征集公告
  ·递交征集文件
  ·进行资格审核
  ·编写资金申请报告报发改委
  ·发改委委托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
  ·签订合同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9层
  联 系 人:刘爱荣、焦向丽、常雷
  电子邮件地址:jxl0720@163.com
  邮  编:100055
  电  话:010-63928315、63928317、63928318
  传  真:010-63959501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二章 应征人须知

  1. 征集概况
 
 1.1征集内容: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
  1.2征集背景:为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市政府专题会精神,拟自北京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发布之日起分两年,采取政府投资补助方式,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进行试点支持。
  1.3资助标准: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类型、建设方式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属于新建、扩建、购买设施建设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6000元,属于非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2000元;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利用自有设施改建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0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8000元;
  租用现有设施装修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改造投资总额的20%予以资助。
  2. 定义
 
 2.1 “征集人”系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2 “应征人”系指响应征集人号召,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2.3 “咨询服务机构”系指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3. 合格的应征人
 
 3.1经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采用自有土地或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和投资人合作建设、租用现有设施等方式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
  3.2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符合《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符合《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建筑设计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3.3建设项目属于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或非公寓型或非别墅型养老服务机构;
  3.4承诺开业后单人间床位数量不超过机构床位总数的30%;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开业后收住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量不低于机构入住老年人总数的70%。
  3.5申请机构及建设项目具备合法合规手续。
  3.6基本建设(不含土地)无各级政府财力投入。
  3.7自2008年12月24日《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发布之日起新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的项目。
  4. 参加征集活动费用
  应征人应承担其参加本征集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5. 征集文件的组成
  5.1 征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征集公告
  第二章 应征人须知
  第三章 协议书条款
  第四章 应征人应提交的资料
  5.2 征集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在接受应征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向应征人发出对征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5.3 应征人获取征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征集文件3日内向征集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应征人自己承担。
  6. 应征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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