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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上级投诉处理机构应对交办投诉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责成被交办投诉处理机构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投诉人情况转给被投诉人。确需转交被投诉人核实、解决的,应当摘要转交。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要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査处理、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全面、规范。
  第二十条 投诉办理完结后,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征求其意见。如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并有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处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意见,并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或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建议其职务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查实被投诉人确有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
  (二)被投诉人不配合投诉处理机构的调查,不按要求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不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义务,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有其他不按投诉处理机构办理投诉要求行为的;
  (三)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打击报复的;
  (四)被投诉人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投诉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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