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违反《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不履行、拖延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行为,以及在政府服务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违反《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一般不予受理:
(一)已进入信访处理、行政复议、仲裁、司法程序的;
(二)对信访处理、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结果不服的;
投诉处理机构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处理渠道。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投诉事项的核实、调查应客观真实,认真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在全面了解情况、掌握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投诉人能够提供案件有关证据却拒不提供,投诉处理机构经采取其他方法仍无法查清的,可以对投诉案件作结案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按以下方式进行办理:
(一)自办。对本部门、本单位、下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特别重大问题或有重大影响问题的投诉,需要直接查办的,由受诉投诉处理机构办理。
(二)交办。对下属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较为重大问题或有较大影响问题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受理后,交由其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督查。
(三)转办。对下属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其他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受理后,转由其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投诉处理机构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投诉,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转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机构办理投诉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及办理的方式。对于自办的投诉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对于交办、转办的投诉件,应当自接到交办、转办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投诉处理机构所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