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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三)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报告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相关事项;
  (四)定期综合、通报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研究分析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投诉处理机构经监察机关授权,对受理的投诉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投诉事项开展调查,要求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配合调查,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三)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四)对被投诉人采取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五)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被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立案查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方式办理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投诉人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的行政效能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负责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办理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督办、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件。
  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应由下级人民政府投诉处理机构办理的投诉事项。

第三章 投诉人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专用投诉电话或信访、互联网、来访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人采用来访形式投诉,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多人就同一投诉事项提起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实事求是,如实说明被投诉人、投诉事项、理由及通讯地址等内容,提倡投诉人分级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配合投诉处理机构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章 投诉受理与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效能投处理机构受理下列影响行政效能和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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