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73号 HNPR-2011-0107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
第五条 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调查、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