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办理分月汇总申报的;
(五)申请停业未结清税款或停业期间又发生应纳税款的;
(六)进入注销登记程序有应纳税款的;
(七)因自查、稽查、纳税评估须补缴税款的;
(八)其他有应纳税款须补缴的。
第十条 简易申报纳税人的申报和税款缴纳方式,原则上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简易申报税款代扣支付协议书
XXX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与简易申报纳税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码__________________ 征收管理码
(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明确相关责任,双方同意订立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甲方同意之日起,采用简易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二、乙方纳税账户银行(含其他金融机构)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账号
,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在该账户中扣缴乙方税款。
三、乙方纳税账户内存款余额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存款入账时间不得影响银行在纳税期限内将其划缴入库。甲方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从乙方帐户中划转当期应纳税款。扣缴税款成功,视同乙方已完成当期纳税申报,其扣缴成功日期为乙方实际纳税申报日期。
四、乙方被甲方扣缴税款成功,可向开设纳税帐户的银行索取加盖相关印章的《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款扣款凭证》,或由银行在乙方存折、对帐单列明扣款事项,乙方据以作完税证明。
乙方如需调换完税证明,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乙方变更纳税帐户的,必须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重新签订《简易申报代扣税款支付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