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档次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缴费;
(二)第二档次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按每人每年160元的标准缴费(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费,在校学生按学年缴费)。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费。
第十二条 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按照第二档次缴费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按照第二档次缴费参保,个人每年缴纳80元,差额部分由财政补助。
第十三条 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2%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8%计入个人账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计入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与参保人的对账制度,设立参保人个人账户网上查询平台,确保参保人的知情权益。
第十四条 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部分所缴纳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50%计入个人账户。
本办法实施前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的国有改制、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全州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3.8%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按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15%建立居民门诊统筹基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在本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年度内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元。
第十六条 统一严重慢性疾病病种和支付限额,进一步提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重症精神病药物治疗等门诊支付水平。
第十七条 城镇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60元。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免交起付标准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