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州、县市两级经办,风险调剂,分步实施。全州范围内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核算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就医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第三条 州级统筹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州统一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个保险层次。
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者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是指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一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时,由大额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其医疗费用。
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以提高保障水平的补充性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