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1〕378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和《关于
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和经备案的分支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检查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后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条件,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执业条件,包括:估价机构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及办公设备配备情况等;
(三)内部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包括:估价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等;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包括: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注册情况,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管理、继续教育情况等;
(五)信用档案建设情况,包括:信用档案公示的内容与资质申报材料及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信息上报是否及时等;
(六)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情况,包括:2009年和2010年两个自然年度内出具的估价报告,现场检查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随机抽取二份估价报告用于质量评审。
(七)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
(八)异地执业情况,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市以外地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是否向业务发生地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估价报告备查。
三、检查安排
(一)组织领导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本次检查工作;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会同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成立检查组,具体负责本次检查工作。